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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双方建立“社会伙伴关系”可行性及对策分析

作者:谢丽华劳资双方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伙伴劳资纠纷劳资关系直接介入社会舆论政府

摘要:我国目前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方法一是政府相关部门或警方直接介入加以强制解决,二是发挥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法律的强制作用,以此直接影响劳资关系中各方力量的强弱对比。三是发挥社会舆论的促进作用。然而,在积极发挥上述解决方法的有效作用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处理劳资关系上,这些作用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虽然政府从长远考虑,在劳资之间发生纠纷时,愿意一碗水端平,对劳方和资方的利益尽量加以平衡和保护,但政府是否有能力把所有的劳资纠纷都妥善处理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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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经济研究

《集团经济研究》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旬刊,自创刊以来,成为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之间、企业集团与政府之间、企业集团与市场之间、企业集团与相关科研机构之间学习、交流、沟通和合作的桥梁。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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