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建明新闻自由西方记者遏制中国国际报道法律范围传播信息法定权利公共利益
摘要:新闻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借助媒体传播信息和意见的自由,构成公民、记者和媒体的法定权利。 媒体发表新闻与意见不受约束,当然是自由的,但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他国的名誉,否则应受到道德谴责或法律审判。 在民主国家,媒介防止煽动、诬陷或辱骂性言论,对他人的名誉和世界和谐有新贡献。是各国媒体公认的义务。 西方少数媒体及记者对中国的振兴。不断释放诽谤、污蔑与猜疑的信息,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诋毁中国,是他们遏制中国发展惯用的伎俩。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表明,新闻自由作为国际报道的严格规范。是各国新闻界的行为准则。 国际报道涉及他国的主权和尊严,各国记者只有相互尊重彼此的制度、民族权益和文化,才能形成新闻自由的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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