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吉春刑法人身权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强迫罪有重大的修改,废除了死刑配置,由“情节严重”代替具体的量刑情节,增设了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和数罪并罚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我国利用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在修订刑法时,应当将强迫罪的主要犯罪客体规定为公民的人身权,增添相应的数罪并罚的罪名,完善本罪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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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CN:32-1704/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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