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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作者:李代明地方官员问责生态环境损害控制机制

摘要:地方官员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是建设生态文明和实现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党政同责和终生追责,既抓住了问责的关键少数,又规定了问责时限。当前,我国形成了环境保护法为主轴、各专门法律为支撑、法规条例和配套政策为补充的生态环境责任追究的基本架构。只是一些地方官员对于生态环境责任追究执行的不彻底或者变通执行,这需要根据实践来适时调整完善之。我国地方官员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权责不明、认识偏差、规避问责和问责执行不到位。解决路径在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地方官员生态政绩考评机制、元问责机制和复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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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社会学院学报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C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双百”方针,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集中反映融政治性、学术性、创新性于一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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