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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完善农户之间利益联结机制

作者:王金凤 段秀萍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策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相对较大经营规模,且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都相对较高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常包括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构想就是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吉林省作为我国粮食主产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元服务主体,对吉林省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建设现代农业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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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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