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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试用期有法定标准

作者:张浩劳动者试用标准用人单位合同关系工作能力工资

摘要:2013年1月,某村村民王某利用农闲时间到县城打工。王某提出用工期限为两个月,两个月期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但用人单位提出,因不了解王某的工作能力,前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后一个月转正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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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是一个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农业生产经营部门、涉农企业、农业科研院所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经济信息期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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