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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非本村村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作者:孙百勇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农村土地物权法承包地村委会承包法发包人

摘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物权是可以继承的,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旦死亡,村委会就可以无偿的收回承包地,《物权法》第—百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夫见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河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规及规章并没有规定,承包人的继承人为非本村村民的胤冠下村委会是可训女回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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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是一个服务于各级党委政府、农业生产经营部门、涉农企业、农业科研院所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经济信息期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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