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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代儿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张东先赔偿协议亲代被告摩托车医疗费人民币一次性

摘要:案情:2011年3月原告陈甲(成年)与案外人李某同被同村赖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事后,原告陈甲的父亲陈乙自行与被告赖某签署了赔偿协议,由被告赖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甲人民币6000元。当日被告赖某支付了6000元赔偿款给原告陈甲。2011年11月,案外人李某起诉至法院,获得了近万元的赔偿款。为此原告觉得吃亏,以赔偿协议不是其签署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乙与被告赖某签署的赔偿协议,依法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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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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