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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土地合法 法院依法确认

作者:郭金夫互换土地法院被告公顷责任旱田行为

摘要:【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称:为方便管理,2005年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口头协商,将原告的责任田(“东沟”0.56公顷、“二队大排”0.42公顷计098公顷旱田)与被告张某某的责任田(“八亩地”0.9公顷旱田)互换,现被告张某某对互换土地行为反悔并强行耕种互换后应当属于原告的土地,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互换土地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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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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