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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婚姻”的法律效应

作者:徐志红法律婚姻提起诉讼被告生育

摘要:原告高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相识恋爱后准备登记结婚,因李某当时年龄未满二十周岁,李某便以姐姐的名字与高某于1999年4月结婚登记,后生育一女。2008年6月,原告高某以与被告无结婚登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并要求对子女抚养及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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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农村经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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