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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刑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

作者:凌萍萍 李婷一人公司人格单位犯罪

摘要: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出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决定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个规定表明,公司意志的形成与自然人意志的形成具有程序上的区别。当自然人成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时,他就成为法人的决策机构,其基于个人意志作出的决定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意志,也可能是公司的行为意志,这是由于自然人在一人公司中的双重身份而形成的,一方面,他作为单位整体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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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刊

《经济导刊》(CN:11-3053/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经济导刊》以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宣传改革开放为主旨,深入探讨我国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介绍发展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和新知识;重点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尤其是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现有投资体制与投资方式的创新、企业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及证券市场中的实际操作业务和实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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