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构建我国农地产权单嗣继承制何以可能

作者:汪东升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单嗣继承制度农业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

摘要:目前,我国农地的承包权在家庭内部不允许继承,法律上采取了"整体堵死、留有缺口"的态度,不仅逻辑混乱,而且严重滞后于现实,造成了实际上的产权不清,对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十分不利,因此,实行农地单嗣继承制势在必行。农地单嗣继承制的客体是农地的经济所有权,必要性在于阻抑农地细碎化,满足土地一定程度规模经营的需要;可行性在于我国城镇化的速度大于人口自然增长速度,非农收入高于农业收入等现实条件。农地单嗣继承制的实行为农户家庭规模经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环境,通过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缩小剪刀差,使农业逐渐摆脱柔弱的颓势。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江汉论坛

《江汉论坛》(CN:42-101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江汉论坛》紧紧把握时代的脉搏,与学术理论界同呼吸、共命运,一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组织和参与各个时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致力于推出治学严谨、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为繁荣社会主义的学术理论事业、培养和壮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