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工作价格鉴定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主管部门记事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海南省
摘要:4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海南省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是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的主管部门。具有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按规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拍卖保留价、变卖价的依据。同时规定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实行免费服务,鉴定机构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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