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化妆品国家质检总局检疫证明货物检验保护项目进出口
摘要:《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化妆品须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和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该办法将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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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经理人》(CN:11-5491/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进出口经理人》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和国际经贸合作。杂志定位:中国机电产品领域唯一以外贸实务为优秀的综合性期刊。读者对象:外贸经理人(C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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