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标准水资源费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保护水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水资源节约
摘要: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省垦区物价局、水务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1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水利的决定》(黑政发[2008]64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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