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余华; 郑小梅城市地下管网侵权责任承担国家赔偿
摘要:城市地下管网是城市的“生命线”,为城市生活提供必要保障,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使得侵权事故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受害人求偿无门。在论证城市地下管网是公有公共设施的基础上提出将城市地下管网侵权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公有公共设施侵权民事赔偿有其局限性,并且不利于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而国家赔偿有国际先例,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将城市地下管网纳入国家赔偿不仅能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同时也能快速高效地实现受害人的权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CN:23-1599/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将努力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刊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刊宗旨,直接面向科研、面向国内外校内外的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哲人贤达。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