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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执法中“收缴”的法律属性及对物处罚模式的创设

作者:刘学舟收缴行政处罚对物处罚模式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收缴",由于其自身存在矛盾与缺陷,自始至终存在着极大的争议。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各法律规范中的关于收缴的规定,分析《条例》中"收缴"的内容及其操作,可再次明确"收缴"的行政处罚属性;借鉴国外立法例及我国执法实践,应创设全新的对物处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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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与经贸研究

《海关与经贸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99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主管,上海海关学院主办,CN刊号为:31-2093/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海关与经贸研究》杂志积极探索国内外经贸热点问题,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和发展人文社会科学,致力于为海关业务改革提供智力支持,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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