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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依据”之解读

作者:王贵东客观事实主观事实程序事实法律事实

摘要:任何国家甚至任何时代的司法裁判都是以事实为根据,只不过人们对裁判事实的理解有差异.客观事实说、主观事实说、证据(事实)说、程序事实说等均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片面性或缺陷.法律事实说是基于法律事实多元属性的统一体,它融合了其它学说的优点,弥补了它们的缺陷,是对已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坚持法律事实说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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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CN:42-1275/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在坚持办刊方向、促进学校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扩大学术交流等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在学术界产生了较大、较好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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