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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中国实践与环境法思考

作者:王一彧环境安全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划分管理主体主体利益冲突主体利益协调

摘要:分析我国雾霾污染联防联控的立法框架结构、管理体制、实践成效可以发现,我国在雾霾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划分、管理主体确定、区域内各主体利益的冲突协调方面还存在不足之处。建议:在区域划分方面,在国家一级上层立法中,采取"立法强制为主,协议自愿为辅"的原则划定法定的区域联合体。在管理主体方面,将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升级为"区域环境管理中心",赋予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职责,并在该"区域环境管理中心"下构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研中心。在主体利益冲突协调方面,健全地方政府沟通协调机制,制定联合监测制度、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采取区域总量控制与区域限批制度、完善区域管理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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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CN:42-17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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