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丹琳清水江纠纷文书公序良俗原则纠纷解决契合
摘要:清代,随着黔东南清水江地区林业经济的兴起与发展,当地苗、侗少数民族居民订立了大量的契约以调整其土地财产关系。其中,以解决居民间财产纠纷为目的的清水江纠纷文书占有较大比重。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民事契约,文书不仅涉及了契约的订立、履行、纠纷解决及诉讼等一系列程序,在内容上亦体现了现代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而"公序良俗原则"即是其中之一。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行为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而在清水江当地居民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仅注重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亦自觉遵循当地的"善良风俗",使个体的私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协调,体现了文书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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