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小川湘西苗族理老调解神明裁判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湘西苗族是以寨落为单位聚族而居的,清朝的统治秩序在湘西苗疆确立以前,湘西苗疆的法律秩序是自然形成的。这种法律秩序以寨落为单位,存在两种纠纷解决机制:一是"理老"调解,二是"神明"裁判。两者合法性的来源不同,"理老"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而"神明"裁判则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两种纠纷解决机制背后有复杂的逻辑,它们共同维护和奠定了湘西苗族寨落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贵州民族研究》(CN:52-100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贵州民族研究》主要刊载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现主要辟有民族理论、民族经济、民族教育、民族历史、民族文化、民族语言文学、民族学调查、国外民族学研究介绍等栏目。
省级期刊
人气 164491 评论 20
人气 57858 评论 67
北大期刊
人气 38743 评论 55
人气 34280 评论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