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性别歧视女性就业妇女权益保障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工招聘约定期限不良记录
摘要:针对女性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在员工招聘和录用中存在“歧视女性”的单位,所在地妇联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在约定期限内纠正歧视女性的制度和行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况将其纳入不良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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