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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学校对司法审查的回应

作者:欧仁山司法审查高等学校校对行政法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社会组织行政诉讼法律地位权力性质特殊责任示范者实践者先行者权利被告限制作为

摘要:近年来,高等学校常被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从而引起人们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的反思.法律赋予高等学校的权利,实际上具有行政权力性质,对学生的权利有着巨大的影响,应当接受司法审查.但高等学校乃是特殊的社会组织,司法审查的介入范围也应该是有限制的.高等学校作为对社会承担特殊责任的社会组织,对行政法治在高等学校的深入贯彻则应作出积极的回应.一方面,高等学校应成为行政法治原则的实践者和示范者;另一方面,高等学校应成为实践正当程序原则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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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CN:45-1067/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是综合性的学术理论刊物,办刊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开展自然科学的学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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