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丝路长臂管辖涉外民事管辖权一般管辖权特别管辖权
摘要:长臂管辖并非是一种独立类型的对人管辖权,而是美国法院根据各州长臂法案的授权,依据联系原则,在非居民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满足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低联系时,对非居民被告行使特别管辖权或者一般管辖权所形成的管辖权范围扩张的效果。尽管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认定最低联系的方法,但并没有对最低联系本身确立统一的标准。同时,美国法院为了保护本州原告利益,不断扩张解释本州长臂法案的范围。这就共同导致了美国法院长臂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可预见性。为此,美国最高法院在最新判例中提出了认定一般管辖权所需最低联系的新标准,极大的限制了长臂管辖的范围,并且通过对联系原则与属地原则之间关系提出新的观点,也限制了特别管辖权的范围。我国目前存在着与美国当年同样的扩张对非居民被告管辖手臂的经济背景,立法上存在承认联系原则的趋势,司法上具有限制管辖范围过大的方法。因而,有必要也有可行性以联系原则作为确定对非居民被告管辖权的依据,并可以通过借鉴美国的司法经验,从被告、法院以及所涉争议之间的关系来认定被告行为与法院地的最低联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