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办公厅生活垃圾违法处理行为预防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法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含建筑渣土、余泥,下同)、工业固体废物等各类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构建政府负责、部门监管、综合治理、运行通畅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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