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玉军; 裴洋贿赂合同争议可仲裁性仲裁庭仲裁裁决认定承认外国政府交易执行
摘要: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中存在着贿赂等腐败现象,一些商事合同的实际目的是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由于这些涉及贿赂的合同中常包含有仲裁条款,因此给仲裁界与司法界带来了理论与实践上的难题。本文对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可仲裁性、仲裁庭对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的审理以及基于贿赂合同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几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涉及贿赂的合同争议具有可仲裁性;根据应适用的法律,如果仲裁庭认定存在贿赂的事实,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对于涉及贿赂问题的仲裁裁决,如果法院认定情况属实,应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