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大鹏民法典编纂民商分立民商合一
摘要:我国现行商事规范体系在形式上由民事基本法、商事特别法及行政型特别法三个层级构成,而在实质上却内容繁杂多变且不乏抵牾之处,亟待构建兼具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商事规范。在我国未来商法通则之中全面确立商事制度只是一种理想的立法状态。更为现实的立法选择是,基于当前民商合一的价值趋向及体系化的立法技术要求,我国宜在民法典总则编制度中设置商事的一般规范及转介规范,而且在民法典总则编主体制度中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以及在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经理及其他商业使用人合同、商合同,藉此构造体系融洽、功能健全的商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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