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地方政府组织法的修改应从转变法治观念入手

作者:关保英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法治观念

摘要:《地方政府组织法》自制定生效以来,已经过5次修改。然而,其仍有明显的时代滞后性。从宏观上讲,其与我国当今政治、经济、文化等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不太吻合;就立法本身而言,其没有确立地方政府的法律人格,没有区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职能,没有严格设置地方政府的层级职能,没有对地方政府机构作出刚性规定等。地方政府组织法的修改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不能草率修改。没有相应的法治观念指导,该法的修改必然会走入修改频繁,修改后回到原有缺陷的怪圈之中。在相关法治观念的指导下,下列范畴应予以完善:地方政府组织及地方政府组织法称谓,地方政府组织与中央政府关系的表述,地方政府职权行文方式,地方政府组织连结关系等。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学

《法学杂志》(CN:11-164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