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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还是管制:对电子签名立法的比较研究

作者:罗莉电子签名放任管制电子交易安全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优胜劣汰法律效力立法思想电子认证萌芽阶段欧盟模式市场发育美国模式市场竞争消费者政府

摘要:为了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美国和欧盟先后通过了电子签名立法。美国采取放任原则,信奉市场的优胜劣汰;欧盟则力图鼓励技术更为先进、管理更为安全的电子签名,以期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不同的立法思想导致两者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设立和监管、对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市场不够规范,采纳欧盟模式无疑有利于树立人们对电子交易的信心;而在市场发育成熟后,则应当考虑美国模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促进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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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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