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框架思考

作者:宣文俊混业经营模式金融业分业经营中国法律框架竞争金融服务99年国家里程碑

摘要: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其中,可以将美国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看作是进入典型的分业经营时期的标志,又可将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作为其回归混业经营的里程碑,期间长达66年。目前,世界上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采用了混业经营的模式。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着全面对外开放、竞争日趋加剧的局面,如何选择我国金融业经营的模式?如何采用混业经营?其法律框架又如何?这些问题正受到广泛关注,本文拟在分析这两种模式各自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业可能推进的混业经营模式。在法律框架上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见解和建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法学

《法学杂志》(CN:11-164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