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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研究

作者:李长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责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经济学基础公平与效率合作组织法学基础责任主体具体表现直接责任消费者债权人投资者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市场主体的新兴力量,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栽体,在破解我国“三农”难题方面正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是承载着巨大社会责任的新型合作组织,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基础是:“穷人联合”的经济学基础和平衡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协调公平与效率的追求、平衡协调“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学基础。其责任主体有自身的特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是:对职工的最密切责任、对消费者的最普遍责任、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最直接责任、对社会的最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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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

《法商研究》(CN:42-166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商研究》法学专业学术理论刊物。侧重对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主要发表法学理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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