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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结论冲突

作者:邹积超鉴定结论冲突诉讼对待证明责任法官效力应该存在多元

摘要:鉴定结论冲突是指鉴定结论之间存在不一致性,相互对立排斥或者相互干扰.鉴定结论的冲突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但考察其机理,又存在着某种必然性,是一种多元因素的产物.因此,对待鉴定结论冲突应该本着多元考虑的原则,冷静对待,通过规范法官的心证,制定相应的证明责任规则来规范,而不能简单的预定效力.同时应该针对其机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其对诉讼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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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CN:35-1294/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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