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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概念纷争与重新界定

作者:靳澜涛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概念

摘要:行政行为理论是我国行政法学的核心理论,也是各种行政法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但是,行政行为始终是一个极具争议的动态性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在三十余年的理论争鸣中尚未形成共识,概念的混乱与分歧已经严重阻碍了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的深入发展。在梳理行政行为概念纷争的基本脉络中可以发现,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呈现“剥笋式”外延不断缩小的特点,但在实践中面临的却是“盖楼式”外延不断扩大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国政行为概念的界定应重申“广义型”的解释态度,即以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和法律效果三种要素为标准,将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力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再根据实践操作的需要,赋予可类型化的“行为群”以适当的名称作为标识,进而由不同层次的概念构成开放且具有发展性的概念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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