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斌追诉期限故意伤害罪诉讼时效刑事诉讼中国
摘要:1992年7月18日晚8时,被告人江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扭打,江某见对方人多,即跑到附近西瓜摊上拿起一把西瓜刀,被害人陈某等人见状后即跑离,江某持刀追赶,追上陈某后朝其左手腕关节部砍了一刀,而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情为重伤,系7级伤残。十多年来,被害人陈某不间断地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将被告人抓捕归案。2004年1月18日被告人被抓获。此前,公安机关始络没有对该案进行立案,也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7年。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陈某在法定追诉期限内未对江某提出控告,案发后司法机关也未对江某采取强制措施,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根据1979年《刑法》第76条第2项的规定,江某的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不再追诉.判处江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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