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波产权改革茶企产权制度民法意义物权
摘要:王利民教授曾指出产权改革的本质是法人所有权的变更,产权作为产权改革的关键点,其是由“产”和“权”两部分组成,所谓“产”是指财产,而“权”则是指权利,那么企业产权改革则可以视为企业财产权的归属问题。本文在先后论述了产权改革与产权制度体系的相关内容后,又结合产权改革浪潮对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意义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最后在产权改革浪潮下就茶企产权制度体系构建的民法措施进行了具体阐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福建茶叶》(CN:35-1111/S)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福建茶叶》提高茶叶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掌握技术信息,以及交流生产管理和市场流通等方面的经验。
部级期刊
人气 22443 评论 50
人气 17860 评论 15
省级期刊
人气 15996 评论 49
人气 15448 评论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