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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审“一府两院”专项报告的法定环节及相关监督形式探讨

作者:丁桂华; 滕修福监督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将听取和审议(以下简称“听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简称“‘一府两院’专项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首要形式,并设立专章在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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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法治与社会》(月刊)创刊于2000年,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管,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CN刊号为:61-1354/G4,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与社会》紧密捕捉法律热点,强化资讯与法律服务,既发表引人瞩目的标志性法律事件,又发表有一定创见和应用价值的法学理论,善于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突出全方位的资服务,法律服务及维权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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