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桂华; 滕修福监督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将听取和审议(以下简称“听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简称“‘一府两院’专项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首要形式,并设立专章在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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