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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服务与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谢长华社会和谐稳定律师职业法律服务职业特性保障作用委托事项地方权力官员利益

摘要:一、律师职业特性 律师职业是在法的框架内为委托人提供维护权利不受侵害的服务,其特点带有一种博弈性,似乎与社会和谐、稳定不合,但实则内涵是相融的,因为,两者可以良性互动,前者对后者有促进功效,而后者对前者起保障作用。不过,现实中有时委托人委托事项具有合法性,可却与地方权力、官员利益存在矛盾,那律师应该如何为委托人服务才与社会和谐、稳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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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法治研究》(CN:33-134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法治研究》侧重以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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