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拉达公司不正当竞争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标专有权起诉二审开庭贸易中心
摘要:4月24日,知名奢侈品公司普拉达有限公司诉天津一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普拉达公司认为,天津万顺融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津欧洲贸易中心”内擅自突出使用其“PRADA”商标、字号和“MIUMIU”商标,构成了对普拉达公司商标专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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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司法部主管,法制日报社主办,CN刊号为:11-5193/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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