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凌宗亮商标性使用侵权判断前提描述性使用混淆可能性地域性
摘要:商标性使用的制度价值在于划定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因此,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应将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判断的前提,以确定被诉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调整,是否进入商标权的控制范围。这是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标志使用的应然结果。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非商标性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都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属于相对客观的过程,在具体认定时应当避免将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相混淆,也不应将商品是否在国内销售作为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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