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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和法院在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问题上的冲突与解围

作者:郑宁专利复审委员会证据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当事人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开出版物有限公司冲突

摘要:原告博罗县佳禾电子有限公司为生产制造耳机、耳麦的制造商。2003年12月25日,原告以宏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宏霖公司)申请的名为“耳机(CD-760)”、申请号为01325128.7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已于申请日之前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已经丧失新颖性为由.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向被告提交了七份涉及公开该专利外观的期刊杂志复印件.而这些复印件恰恰是该专利的设计人在另外一个以原告为第三人的商标争议中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证据材料。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宏霖公司以这些期刊杂志均为复印件为由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向相关出版社及图书馆调取证据原件.均被告知已过保存期.没有存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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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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