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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的刑法规制

作者:何俊校园贷刑法规制敲诈勒索罪被害人自陷风险侮辱罪

摘要: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不应一味地放纵,也不能完全无视需求进行打压。应当对其风险进行厘清和识别,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和治理,必要时刑法应予以应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系金融信息中介具有中立性,但其可能遭受异化风险。传播、出售债务人裸照,威胁其还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公开裸照要挟借款人清偿债务及利息应根据债务及利息性质定性,利率在24%及以下系合法维权行为,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原则上不构成犯罪,利率在36%以上,索要超过合法部分的债务及利息构成敲诈勒索罪;裸照系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裸照、隐私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出售债务人裸照构成侮辱罪,虽有合同的表象,系被害人自陷风险,仍应构成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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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N:32-1517/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2010年被评为“全国高校三十佳社科期刊”。理论联系实际、积极追踪社会思潮、理论前沿和学术热点,在重大理论问题上反映东南大学的声音,在学术探索和创新上体现东南大学的水平,同时积极参与和促进校内有关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期刊界读者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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