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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监管的法制困境及其出路——以江苏医疗事故处理为例

作者:王启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监管法制困境地方立法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医疗事故的法定职责,但由于其所规定的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存在报告主体设置的反人性、报告事项难以确定、报告本身的悖论等三大困境,医疗事故行政监管事实上步步落空。以江苏为例,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事故行政监管的地方规范也存在合法性问题和回避行政监管的困境,其结果是重民事轻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失于防控。解决医疗事故行政监管的国家法困境和地方规范困境的出路是:地方立法。而在地方立法中需要:一是,以"医疗事故"为中心,赋予患者申请权与知情权、医学会报告义务和行政处理建议权,以有效监督行政监管;二是,规范卫生行政监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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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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