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全红; 王艳芝财税改革资源税地方税税收体系
摘要:“营改增”之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关键是地方税体系建设,改革后的资源税,虽具备了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自然禀赋和潜力,但因其体量小,不能适应地方主体税种对不同地区资源禀赋的一致性要求,决定了资源税必须和财产税等共同承担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功能。踏准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节拍,根据宏观经济的改善程度,渐进有序地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提高资源税的税负,是基于中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资源税改革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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