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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地方税体系完善的中国资源税制改革

作者:徐全红; 王艳芝财税改革资源税地方税税收体系

摘要:“营改增”之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关键是地方税体系建设,改革后的资源税,虽具备了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自然禀赋和潜力,但因其体量小,不能适应地方主体税种对不同地区资源禀赋的一致性要求,决定了资源税必须和财产税等共同承担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功能。踏准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节拍,根据宏观经济的改善程度,渐进有序地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提高资源税的税负,是基于中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资源税改革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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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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