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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能否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兼论我国流转税的改革方案与利弊

作者:朱云飞流转税地方税营改增主体税种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如何构建地方税,学术界从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进行了多角度剖析,但基于流转税税种的分析还不多,似乎从国际惯例和税收理论看,流转税不适宜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我们在借鉴西方国家地方流转税经验的基础上,依次对零售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改革进行了利弊评析和收入测算,得出流转税改革总体效益良好、收入规模基本能够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构建地方流转税体系,需要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渐进式改革;需要完善征管力量和手段,解决税收流失问题;需要做好省以下税收分享改革,协调各级政府财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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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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