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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发债利弊谈

作者:马海涛地方政府地方公共产品利弊公共产品供给地方财政收入受益范围成本分担有效供给

摘要:从理论上讲,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一方面,公共产品成本分担的边界与受益范围大体一致,可以确保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从而地方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比由中央政府提供更加有效。因此,当地方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公共产品供给时,可以通过举债来解决。另一方面,大部分资本性地方公共产品(比如道路、桥梁、供水设施)都是由地方来提供的,这些项目建设周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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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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