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永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税体系税收立法权主体税种
摘要:地方税体系作为公共财政体制中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完善应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和导向。虽然转移支付制度是均衡地方财力的有效手段,但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才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基础。我国现行的“以经济总量为导向”的地方税体系和地方政府缺乏税收立法权制约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应通过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主体税种的选择,完善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高度关联的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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