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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的地方税体系研究

作者:管永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税体系税收立法权主体税种

摘要:地方税体系作为公共财政体制中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完善应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和导向。虽然转移支付制度是均衡地方财力的有效手段,但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才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基础。我国现行的“以经济总量为导向”的地方税体系和地方政府缺乏税收立法权制约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应通过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主体税种的选择,完善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高度关联的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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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研究

《地方财政研究》(月刊)创刊于2004年,由东北财经大学主管,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辽宁大学地方财政研究院主办,CN刊号为:21-1520/F,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地方财政研究》杂志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势而生,以地方财经问题为重点,架起理论研究与工作探讨的桥梁,籍此传播理财经验、强化财政管理、打进财政改革,加快地方公共财政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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