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黎明; 高磊演土地增值税涨价归公先预征后清算税收法定主义
摘要:演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基本依据在于, 土地资源稀缺性或公共投资带来的自然增值部分, 理应由政府运用税收工具汲取收益并进行公平分配或“涨价归公”.而我国开征此税的初衷更多地体现在调节房地产市场, 通过增加土地转让环节税负来抑制市场的投机行为.文章认为, 土地增值税制度的现实表现与设计初衷相去甚远.该税种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 单一化政策工具职能、目标定位存在偏差、税制要素不明确和“先预征后清算” 模式的征管困境等方面.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 无论是否沿用土地增值税的名称, 对土地自然增值部分课税是现代财产税应有的内涵, 也构成了当前地方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遵循税收法定主义, 清理整顿土地及房屋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 进行一体化的房地产税税制设计, 才可能实现土地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 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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