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渊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文件时效期间法律条文采购过程采购程序质疑供应商
摘要:三十一、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法律条文: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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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CN:42-17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财政监督》杂志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财经期刊。本刊立足于全国财政监督系统,面向全国财经领域和广大中央企事业单位,覆盖高层财经政策法规智囊机构、各地政府采购中心、名牌综合类大学以及各省(市、区)大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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