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二)

作者:陈渊鑫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财政部门法律条文工作人员国库机构

摘要:四、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法律条文: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CN:42-17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财政监督》杂志是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财经期刊。本刊立足于全国财政监督系统,面向全国财经领域和广大中央企事业单位,覆盖高层财经政策法规智囊机构、各地政府采购中心、名牌综合类大学以及各省(市、区)大型图书馆。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