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劳动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义工低保出台就业年龄劳动能力救济
摘要:《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要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在就业年龄内(女18至50周岁、男18至6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每人每周参加适当公益劳动不得少于3个半天(总计10.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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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问题》(CN:11-1119/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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